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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EN 3-7认证

2024-05-31

灭火器EN 3-7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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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含有灭火介质且介质经内压作用被推出并直接作用于火灾的一种装置。便携式灭火器:用手携带和操作,并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重量不超过20KG。按灭火介质类型,有以下便携式灭火器:

1. 水基式灭火器,包括泡沫灭火器和湿化学品灭火器;

2. 干粉灭火器;

3. 二氧化碳灭火器;

4. 哈龙灭火器;

5. 清洁剂灭火器。

 

火灾等级分类

等级A: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通常燃烧后会形成炽热的余烬;

等级B:液体或可液化的固体燃烧的火;

等级C:气体燃烧的火;

等级D:金属燃烧的火;

等级F:烹饪介质(植物或动物油以及脂肪)在烹饪器具中燃烧的火。

 

灭火试验

针对等级A的火灾灭火试验:

火灾木垛

A类火测试火灾应包括一个由木条构成的木笼;

该木笼被放置在一个250mmx900mm宽的金属架上,金属架的长度与测试火灾的长度等同;

金属架应使用ISO657-1中所指定的角钢架构而成;

每层木条应按6cm的间隔彼此隔开;

横向布置的木条(第2468101214层),应有一个(500±10mm的固定长度;

纵向布置的木条(第135791113层),其长度按照测试火灾规模而有所变化,其公差为±10mm

木料水分含量应根据ISO4470予以测定。应对每根长度为(500±10mm的至少5个样品进行测量;

木棍应采用湿度含量为10%-15%的欧洲赤松。他们应被锯成段,成方形端口,边长(39±2mm。木材的密度应为0.40kg/dm3-0.65kg/dm3

金属托盘

应使用一个600mmx100mm深的金属点火托底。托底长度应比火灾规模大100mm

 

若采用多重金属架构火灾,应允许总长度增加200mm-300mm

点火托盘应以对称的方式被置于构成测试火灾的木笼底部;

应向托底添水,直至水深达30mm之后,添加庚烷;

庚烷品质应足以支持一场燃烧时间为230秒的测试火灾。

测试条件

测试火灾应被置于室内实验室,环境温度为0-30℃;

试验室应具有如下特点:

1. 屋顶最低高度(内高)为8m

2. 面积:A类火灾框架的周边,与试验室墙壁应保持最低3m的距离;

3. 整个试验期间的最低氧气浓度应为19%,操作员应持有测量装置;

4. 点火前的最大空气速度应为0.2m/s,该数值是在框架中心点上方0.2m高度处测量,并在木笼最顶端木条上方1m处测量而得的;

5. 试验期间,以及试验结束后3分钟内,不得改变通风或空气流的特点。

实验程序

点燃庚烷;

燃烧2分钟后,将托盘从木笼下方撤走;

允许木笼继续燃烧6分钟,从而使整个测试前的时间增加至8分钟;

启用灭火器,绕着测试火灾对准喷射灭火剂,持续喷射或间歇性地逐次喷射均可;

对于最高不超过21A规模的测试火灾,最长灭火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21A以上规模的测试火灾,最长灭火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

操作员应在灭火剂已全部喷射完,或在允许时间内熄灭火灾时,给出指示。

 

针对等级A的火灾灭火试验:

火灾设置

B类火灾应采用一系列钢板焊接而成的圆形托盘进行;

托盘的底部应具有与墙壁相同的名义厚度;

可将加强筋或型材焊接至底部的下表面,两根平行的加强筋之间最小距离应为200mm

托盘应盛有水,并按比例覆盖一层燃料:1/3水,2/3燃料(燃料为庚烷);

托盘结构应能够防止托盘下方的空气流动,或者在托盘四周堆积沙子或土壤,且沙子或土壤的高度不得超过托盘底部的水平高度;

每次试验后,托盘内应仍有至少5mm的燃料。

测试条件

B类灭火试验,既可在室内实施,也可在室外实施

若为室内灭火试验,其条件应为:

1. 试验室的最低高度(内高)应等于或大于测试火灾托盘直径的5倍;

2. 试验室面积(单位:平方米/m2)应等于或大于测试火灾的制定级别;

3. 试验室的每一侧边应等于或大于测试托盘直径的4倍,最低长度为7.5m

4. 对于室外灭火试验,风速不得超过3m/S

试验程序

点燃庚烷,燃烧1分钟;

10s内开始灭火操作;

启动用灭火器,绕着测试火灾对准它喷射灭火剂,可持续或间歇性地逐次喷射;

操作员应在灭火剂已全部喷射完时,或在熄灭火灾时,给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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